宁海新闻网讯 3月31日上午9点,胡某、屠某拿着人民调解书来到县法院立案庭,要求对该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该院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件情况、人民调解员调解情况,书面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在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合法真实有效。当日,县法院作出了“(2011)甬宁调确字第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应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更方便当事人就近、及时申请司法确认。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屠某因经济困难分两次向胡某借款共计4万元,后胡某多次向其催讨,未果。胡某将屠某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审查诉讼材料时,觉得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小,诉前调解可能更有利于案结事了,遂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今年3月11日,人民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背靠背调解,随后又组织两次调解。3月15日,在人民调解员调解之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拿到司法确认决定书后的胡某表示:“有了这份司法确认书,心里就更踏实了。”
县法院院长吴军良对记者说:“对于我们基层法院来说,《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为我们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强化人民调解的效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不仅有利于弥补制度的缺失,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利于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更好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记者赵燕 通讯员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