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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7-14 09:05

  为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势头,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维护正常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从严惩处。

  二、严格B超和染色体检查技术使用管理。B超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对孕妇使用B超检查时,应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共同进行并签名登记。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严格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实行定点引产和凭证引产制度,县第一医院、县妇保院和县计生指导站为县内引产定点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引产手术。凡孕妇要求引产的,引产定点单位应凭乡镇(街道)计生办或者县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证明方可施行手术。施行手术的医务人员,应认真查验受术者的相关证明,登记手术施行情况。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实行专人保管,并严格进行登记。禁止零售企业、个体诊所、性保健用品经营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医药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严格规范再生育申请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已妊娠者,应在十四周内补办申请生育手续;已妊娠十四周以上,经查实有选择胎儿性别行为者,不再批准安排生育。对经本人申请已安排生育,查实有选择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者,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对胎儿或者出生婴儿下落不明的申请再生育者,在未查清原因前,暂不安排生育。

  六、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死亡证明,并及时通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或家人应在48小时内报告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应予以核实。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法收养子女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弃婴、溺婴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厉打击“两非”违法行为。组织部门联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合作,增强“两非”打击的威慑力。县“两非”案件查处办公室开展常态化的“两非”案件查处打击。

  八、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于举报“两非”行为和在本县范围内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最高每起50000元的奖励。受理单位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来信请寄:宁海县人口计生局(跃龙街道人民路196号,邮编315600),举报电话:65582187、13967811006。

  宁海县公安局

  宁海县卫生局

  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宁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

录入: 童燕萍   责任编辑: 黄浓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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