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为儿买房拿到房款却去吸毒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5-10 08:43 |
宁海新闻网讯 老张(化名)是某乡镇一名出纳人员,膝下仅有一子。2010年1月,儿子小张告诉他想在宁波买房,需要些钱,让老张筹钱付首付款。老张拿不出这笔钱,可是又不愿让儿子失望。思量再三,便擅自从单位账户上挪用了20万元交给儿子。 2010年2月,小张又来电告诉父亲,房子要做房产证了,要求赶紧筹钱给他。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老张再次挪用公款,分成数次共挪用27万元,陆续交给小张。之后,老张打电话给儿子说把房产证传真给他看看,然而,却始终也没看到房产证的传真件。 2010年4月,小张再次来电,并称他有个战友的老爸是杭州公安厅的领导,所以他去了杭州,在杭州公安当协警,单位提供一套宿舍,特别优惠,只需要首付16万元,小张再次向老张要钱。于是,老张又挪用了单位10万元,同时其还七拼八凑地向朋友借了6万元给儿子。2010年9月,老张接到一位自称是“法院的”女人的电话,女人说要小张还钱,否则就要把小张关起来。为了不让儿子被关,老张只好又挪用了7万元钱款打入女人指定的账户。 至2011年2月,老张陆续挪用公款达64万元,单位查账时,老张挪用公款的事被发现。2011年3月,小张被杭州戒毒所强制戒毒,直到此时,老张才知道儿子压根没当什么协警,也没有买房,老张给他的那些钱原来都被拿去吸毒了。之后,老张陆续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2011年9月,老张到当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近日,县法院对老张挪用公款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并清退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而小张因指使老张挪用公款,且明知是公款仍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小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小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 |
录入: 童燕萍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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