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四种情形,无需支付精神抚慰金? |
法院:合同约定应当履约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9-29 10:53 |
离婚时说好支付女方2万元精神抚慰金,离婚后男方却反悔,并称双方对精神抚慰金存在误解,合同理应撤销。这笔精神抚慰金是否应该支付? 现年35岁的林某,宁海人。8年前,经人介绍认识李某,互有好感,不久两人就登记结婚。次年,林某生下一个儿子。然而,婚后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两人时有争吵。2009年,李某主动提出离婚,林某起初并不情愿,然而最后还是同意和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成人,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儿子18周岁以后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同时男方同意离婚后两年内支付女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 离婚后,起初李某还按约支付抚养费。只是,李某很快就再婚了,而更让林某不满的是短短2年时间里,李某已经三度结婚两度离婚,并且,李某再婚后,也不亲自看望孩子,而是委托其父母代他看望孩子,双方由此再度产生矛盾,李某便不再支付抚养费,也未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2012年8月,林某将李某告上县法院,要求立即支付所欠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庭上,李某辩称,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李某不存在“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类情形,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抚慰金系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误解,经误解签订的合同,应予更改或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李某应支付抚养费2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 (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水俊涵)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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