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写借条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12-06 08:54 |
宁海新闻网讯 1996年,王某向胡某借款4万元,后一直未归还。今年8月,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本金4万元,并支付16年来所欠利息23万余元。王某辩称还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年,故不必归还。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愿意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部分利息。而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辩,承办法官则表示,因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今年1-11月,宁海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700余件,当事人提供的借条也是多种多样。借条如何撰写,该写些什么内容,都与今后在法院起诉时可以主张的权利相关。 关于抬头 应为“借条”而非“欠条”。欠条的表述为某人欠某人多少钱,该款项可能是双方货款结算后的余款等其他款项而非借款,借条则在字面意思上明确表明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实践中,仅提供一张欠条,无法确定双方存有借款的合意,在此情况下都需要附加借款交付凭证等依据加以辅助,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关于还款日期 借条上要不要约定还款日期呢?在法律上还款日期与诉讼时效有密切关系。约定了还款日期,一般债权人需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后起诉,但在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人在借款到期后没有能力履行(如已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也可在借款未到期时向法院起诉。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日期到期之后的第二天起计算2年内有效。 而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则可以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随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诉讼时效为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 关于利息约定 实践中,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况较常见,但起诉主张利息请求时则要求在借条正文中有对利息的明确约定,没有书面约定则一般不予支持。当然此种情况也有例外,比如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双方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利息,但张某提供了自借款之日开始到起诉这段时间内双方的银行账目往来,王某每个月支付给张某的利息均是通过银行转账,且数额一致,对此法院则支持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 此外,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即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则不予保护。 (通讯员宁法慧慧)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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