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不知悔改 |
我县首例矫正对象被重新收监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2-25 09:23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杨燕)近日,我县社区矫正人员陈某,因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据了解,这是我县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案子,也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宁波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不服监管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1995年8月1日,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假释期间由县司法局桃源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陈某在假释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并多次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同时,陈某还存在侵害他人人身的行为,虽尚未构成新的犯罪,但也在所居住社区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请宁波市司法局提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撤销假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作出裁定:撤销对陈某假释裁定,对陈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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