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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钢瓶也早产?》后续报道——
钢瓶早产?民生安全零容忍!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3-01 08:21

  宁海新闻网讯 2月初,本报以《液化气钢瓶也早产?》为题,关注了网友“香侠刃”在今年1月底领到一只生产日期标注为今年2月的液化气钢瓶一事。新闻见报后,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不少市民第一时间就回家验证自家正在服役的钢瓶是否也存在同样的早产现象。事后,不少市民打进热线,表示对于“早产”钢瓶质量存在疑虑,纷纷为使用安全问题担忧。

  面对早产的钢瓶,市民紧张的态度可以理解。而令不少市民费解的是,为何县质监局作为主管部门处理此事的做法如此简单。日前,记者就此事再次走访了县质监局。县质监局副局长严伟军表示,液化气钢瓶作为压力容器的一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其设计、制造、充装、检验是由质监部门负责管理的。目前,宁海没有液化气钢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的厂家机构。网友“香侠刃”反映的问题属实,钢瓶生产企业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他们已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并要求煤气公司主动为网友“香侠刃”更换合格新瓶。

  据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网友“香侠刃”反映的情况,说明钢瓶生产企业明显违反了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经县质监局深入调查,发现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单位为浙江亿田钢瓶有限公司,生产地为宁波某市,生产日期2013年1月25日,县煤气公司进货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当时2月还未开始,钢瓶的生产日期就已标注成2013年2月。目前,该局已责令县煤气公司收回该批钢瓶,同时将此事函告给钢瓶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理。事后经检测,“早产”钢瓶质量合格。严伟军表示,虽然这一情况属于个例,但网友的反映也引发了他们对这项工作的反思,有很好的督促作用,今后他们会进一步加大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全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天然气管道铺设进度的加快,宁海使用液化气钢瓶的市民家庭也呈现出逐年减少的现象。目前,宁海有8处正规的液化气充装点。除了西店镇有2个外,在长街、力洋、越溪、岔路、跃龙、桥头胡各有1个充装点。县质监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根据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对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常用为YSP35.5型)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市民应该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对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要及时更新。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拨打电话12365向质监部门投诉。

  (记者水玲玲)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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