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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民间借贷中的各种怪招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3-20 08:41

  弄虚作假  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徐平(化名)本在宁海办着一家工厂,然而,前些年因经营不善欠下不少债务。徐平名下有套100平方米的套间,按照当时的市值还能卖个近百万,为了逃避这漫天的债务,徐平动起了小脑筋。

  张成(化名)是徐平的好兄弟,两人经常玩在一起。2009年5月,徐平与张成商量,将自己的这套房子“卖”给张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两年后,徐平外出做生意小发,回来后将债务基本上还清了。这时,他才想起要把原先为了逃债假过户的房子给过户回来,竟发现张成早已“人间蒸发”,而那套张成名下的房产却莫名地变更了主人。

  徐平有苦难言,到宁海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两年前的房屋买卖,却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真正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很多借贷案件的当事人,经常会找寻方法减少自己的债务负担,有时甚至不惜寻找歪门邪道。在此法官提醒,往往误以为聪明的未雨绸缪,会成为给自己下的一个死套。

  格式条款留白  造就“高利贷”的温床

  葛某与林某本是邻居关系。葛某从事线切割工作,需要购买机床,便于2000年9月份向林某借了3万元的借款,并向林某出具了一份格式化的借条(借条如下,横线处为手写部分)。

  借条

  今向林某借款30000元(叁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如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则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葛某

  2000年9月11日

  后葛某一直未归还借款,去了外地,林某多次催讨未果。2012年9月份,林某发现葛某回到了宁海,便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葛某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00年9月至今的利息43200元。

  葛某收到法院寄送的应诉材料,很是恼火,说借款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借条中月利率部分是空白的,现在借条上填写的1%的月利率肯定是林某事后自己填上去的,因此,对于利息部分不愿意支付,而且利息都远超过本金了,这是高利贷。

  2000年至今时间较为长久,1%的月利率也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白纸黑字写明了月利率,葛某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未约定利息,葛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格式化的借条对于借款的双方都是较为方便的,但在这类借条上签字,大家应该着重留心双方未作约定的部分,不要留白,最好在空白处画上删除符号,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娄伟杰通讯员金萍杨雯雯)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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