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
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
●娄伟杰 金萍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4-26 10:17 |
常见劳动争议案例剖析 案例一:因工资不高主动辞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于2008年11月进入D单位工作,2012年3月,王某向D单位递交辞职书,上书“因工资问题与你单位协商不下,本人另有发展,故向你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望准许”。后王某又以D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D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王某当初辞职的理由为“工资问题、另有发展”,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驳回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等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明确规定。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有“问题”的情况下,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因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二:上班途中出事故获赔偿后是否可再要求单位工伤赔偿 葛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鉴定,葛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该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九级。葛某已就道路交通事故起诉侵权人,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3263.5元。之后,葛某就工伤问题要求B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万余元,双方协商不下,葛某遂主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B单位认为,葛某受伤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且已经获得相应赔偿,单位无需再支付款项。法院审理认为,葛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令B单位按照工伤的赔偿项目支付葛某除侵权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之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4万余元。 法官点评:工伤保险类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及时提起的,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逾期则工伤认定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保险意在使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投保了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仅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分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支付。在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形,现采用的赔偿模式一般为“有限兼得”。根据省政府[2009]50号文件的规定: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案例三:合同期满未续签是否可要求双倍工资 2008年1月1日,C单位与张某订立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用工,但未继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3月,张某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于2012年4月提起仲裁,要求C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C单位认为双方已订立过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对明确,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的规定,因此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在建立用工关系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要求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曾经签订劳动合同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也应支付双倍工资。自2011年2月起至2011年12月,C单位应支付两倍工资给张某,但张某2012年4月提起仲裁,仲裁时效1年,张某能够得到支持的是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两倍工资,2011年2月至4月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扣除已支付的一倍工资,C单位尚需支付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另一倍工资。 法官点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为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两倍工资的计算截止期限,在实践中一般计算11个月,两倍工资的计算同时受到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另外,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四:上班不到3小时发生事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黄某在A单位上班不到3小时就发生受伤事故,黄某请求确认与A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是上工第一天,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社保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相关证件材料、考勤表等均没有,但考虑到上工前一天,黄某与A单位负责人达成初步的用工意向,负责人让黄某第二天到单位试工,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A单位提供劳动时受伤,其所提供的劳动是A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所操作的劳动工具亦由A单位提供,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A单位所称的黄某不具有相关上岗证、已经回绝黄某等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建立劳动关系,一般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合同,一般着眼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表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证据,再综合考虑双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来确认双方的关系。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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