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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肇事儿“顶包” 双双获刑
县法院提醒:“顶包”只会累及亲友,得不偿失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7-26 08:38

  2011年至2013年7月,县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罪案件110件,其中不乏“顶包”罪案件,县法院对“顶包”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发现“顶包”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或出于亲情、或出于上下级关系、或出于逃避酒驾、或出于骗保等,然而,找人“顶包”后,最终结果往往是导致肇事者和顶替者双方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女儿在交通事故中去世,“肇事者”向这对失去女儿的夫妇支付了3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谁知,肇事者竟是“顶包”的,事后还将这对夫妇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2万元精神抚慰金,近日,在县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又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

  现年37岁的王华(化名)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洗衣店,有一女儿年仅10岁。2011年11月的一天,王华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女前往梅林街道,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陈大伟(化名)驾驶的车辆将王华女儿撞致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华夫妇也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陈大伟前往交警大队投案。之后,陈大伟主动找到王华夫妇,希望能取得王华夫妇的谅解,并表示愿意一次性补偿王华夫妇精神抚慰金32万元,至于其他赔偿费用按日后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的各自责任份额进行赔偿。双方就此签订协议书。

  同年12月,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当时实为陈父驾驶,陈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华承担次要责任,王华的妻女无责。同日,陈大伟及父亲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2012年9月,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陈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大伟明知父亲交通肇事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最终判决陈父有期徒刑3年,陈大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在诉讼过程中,王华以陈父的肇事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宁海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终判决陈父赔偿王华夫妇经济损失90余万元。

  法官分析:

  根据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在保险公司格式条款中,通常都注有“若驾驶员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而作为替人“顶包者”别以为自己没肇事就能置之事外。根据刑法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县法院刑庭法官表示,这些所谓的“替罪羊”多为肇事者的亲朋好友,为了所谓的义气、亲情,甘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然而,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对这种行为所承担的后果却毫不知情。在此,法官提醒,“顶包”这个烫手山芋千万接不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找人“顶包”,只会导致处罚更加严重,累及亲友。

  (记者娄伟杰通讯员宁法)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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