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是我的! 字是谁签的? |
假签名无法真免责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4-11-06 08:56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水玲玲通讯员于珊婉)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拿出有投保人签名的《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提出“停运损失”不应在理赔范围内。岂料,投保人却说说明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这事闹上法庭后,到底怎么判? 今年9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在高速上开着自己的小型越野车,不料与同向行驶的王某的货车发生了刮擦。为了避免继续碰撞,王某反方向猛打方向盘,最终撞上了中央护栏。张某的车子撞坏了,车上的货物也损坏了一部分。后经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因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王某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张某与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王某主张的1万余元“停运损失”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商业险理赔的范围之内,并拿出了一份《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作为证据。听到这话,张某却当庭怒了,“这是你们保险公司推卸责任,投保时你们提供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难道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吗?我投保了,你就应该赔。”激动之余,张某仔细看了看说明书,更加生气了,“这说明书上的字不是我签的!你看看,我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签字和在你们法院签收材料上的签字,明显和这说明书上的签字不一样!而且这上面写的身份证号码也跟我的不一样!保险公司根本没有让我签过这份材料,也没有跟我说明过免责的内容!”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上的身份证号码、签字均与张某本人的存在明显不同,便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说明。保险公司却说:“负责办理保险事宜的部门和出庭的法务部是不同部门的,这个签字不是我们负责的,不清楚当时的情况。” 最终,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判决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停运损失、修理费等各项损失2.9万余元。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背景色 】 【大 小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