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首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4月08日 08:39:06 |
通讯员朱诗盼潘文飞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起,王某某经营的宁海某电器公司因资金断链拖欠20余名员工工资,至2014年12月拖欠工资共计234260.55元。2015年元旦,王某某趁公司员工放假之际偷偷将公司厂房内的12台机器设备转移,随后“跑路”至温州某地。2015年1月5日,经该公司员工举报,县人力社保局依法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全部员工工资,逾期未果。同年1月27日,县公安局对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后王某某迫于各方压力返回宁海支付了20万元工资。这是我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处理结果】 2016年3月9日,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评析】 一、如何理解“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二、以违反“支付令”为前提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般恶意欠薪发生在前,责令支付发生在后。通常应当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欠薪者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本罪。即欠薪者在责令支付期间还有悔罪翻身的机会。 三、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县检察院供稿)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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