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限购令出台 |
我县市民购房需提供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3-02 09:19 |
宁海新闻网讯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日前,市建委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自2011年2月20日起,在宁波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 我县广大市民购买住房将不可避免受此政策的影响。记者昨日从县建设局获悉,住房限购令出台后,我县市民购买家庭住房必须提供《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否则建设部门将不予受理。我县的《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申请窗口设在县房地产管理处四楼综合档案室,咨询电话为65578217。 根据市建委就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发出的通知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存量住房)。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已受理交易过户的存量住房和已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新购住房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买卖交易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规定实施后,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拟购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证明。 住房被征收(含拆迁、搬迁)的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新购买住房前,可凭安置补偿(拆迁、搬迁)协议、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到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选择调产安置的,凭安置补偿协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记者肖承云通讯员李海斌赵姣姣) |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黄浓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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