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30万借条的背后……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6-23 09:03 |
宁海新闻网讯 法庭上,胡某拿着一张30万元的借条要求杨某归还借款,可是杨某却矢口否认,表示根本不曾向胡某借过钱。法官听了两人的辩词后,觉得案件没那么简单,暂时休庭。此后,法官仔细审查了诉讼材料,并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因胡某一直无法准确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多次联系胡某却拒不说明情况,2010年12月,县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侦查。 让人意外的是,这么一查,却扯出了一个案外人赵某。赵某和胡某本是亲戚,2008年11月时,手头无钱的赵某为了向胡某借钱,可是赵某想,没个好理由,胡某一定不肯借给他。于是就骗胡某说自己打算把房子翻新,开间水果店,好好过日子,希望能借些钱给他。胡某本不相信他,但这次听他说的正经,就答应了,却提出借钱可以但要抵押。 赵某有一位相熟的朋友杨某,赵某知道杨某在宁海跃龙街道有一间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也一直希望能把房子转为国有。因此,赵某找到杨某,告诉她自己有一个朋友开房产中介的,有办法把房子转成国有。杨某非常相信赵某,听他这么一说,也动了心。 赵某告诉杨某,如果把房子转成国有,到时候拆迁的话可以多分一点,但是为了方便转证,必须先将房屋转让到胡某名下。赵某表示写一份借条给胡某,把房屋抵押给胡某,就容易转户。 杨某信以为真,就将房产证、土地证等交给了赵某,并在胡某拟好的房屋买卖协议和30万元的借条上签了字。见到胡某的杨某也不曾向他询问,而胡某则表示,他以为赵某和杨某说好同意抵押房子的,也不曾向杨某提及只字。 尽管写下30万元的借条,然而胡某却没有一次性借给他那么多钱。胡某还是怕赵某拿了钱乱花,就和他说好,用多少钱借多少钱。 之后,赵某陆续以翻新房屋买水泥等理由向胡某要了4万元。 期间,胡某听赵某说翻新房子的砖在小宋砖厂买的,结果有一天,胡某顺便去了一下小宋砖厂,发现厂早关门了,于是明白赵某在骗人,自此,赵某就开始回避胡某。 而杨某等了一年多,还未等到房产转成国有,于是2010年3月,杨某向胡某要回了房产证、土地证等,可是借条却没拿回来。 2010年9月,胡某发现赵某骗人后,要求他归还本息6万元,可是,赵某却表示只能还5万元,两人为此产生纠纷。 思量来思量去,胡某想到杨某不是还有一张借条在他手上吗,就这样把杨某给告上了法院。2011年5月,县法院对胡某予以司法拘留十日。 专家说法:民事虚假诉讼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通过伪造借条,或虚增借款数额,或虚构借款事实等手段以实现非法目的。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胡某交代了不存在30万元借款的事实,虽然胡某尚未构成省高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的诈骗罪,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法律链接: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2008年12月,浙江省高院率全国之先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从虚假诉讼的目的和手段入手,进一步明确了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共10个罪名。(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 |
录入: 童燕萍 责任编辑: 黄浓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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