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通讯员应泓游)近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了23天的犯罪嫌疑人叶某经县检察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是该院切实保障人权,积极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首例案件。
犯罪嫌疑人叶某,2012年7月1日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未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同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2年7月26日,该院接到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叶某妻子递交的申请,要求对叶某改变强制措施,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受理后,启动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指派承办人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叶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叶某系过失犯罪,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经调解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对方43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对方家属的谅解,对叶某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县检察院于同年7月27日书面建议县公安局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叶某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
据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职责,即发现无羁押必要性的嫌疑人、被告人,可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即将实施,为做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工作,县检察院牵头并联合公安机关出台相关文件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工作,该案系该院开展试点工作之后办理的首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