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酌情从轻”到“可以从轻” |
县法院成功处理新刑诉法后首例刑事和解案件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2-17 09:19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赵睿利金萍)日前,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县法院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告贾某判处拘役4个月。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宁海法院首例刑事和解案件。 现在28岁的贾某系宁海人,2011年11月,贾某因琐事与郭某发生纠纷,贾某受伤,经民警调解后达成协议,由郭某陪同贾某前去医院检查。然而,在乘车前往医院途中,贾某和其兄长越想越气,半途要求停车,两人将郭某拉出车外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郭某构成轻伤。贾某事后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理,逃往外地,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2012年10月,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贾某向被害人郭某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贾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和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贾某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法:“新《刑诉法》实施以前,这类案件中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只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新《刑诉法》实施后,酌情从轻就变为了应当从轻或减轻”。承办法官表示,刑事和解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给被告悔过的机会。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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