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中巴意外受伤 赔了三十万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4-09 08:21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宁法王琼)近日,宁海法院判决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名中巴车乘客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为此,该名乘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损害赔偿,宁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据了解,乘客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伤,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然而,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赔偿的计算方式也不同,获赔金额相差很大。 现年59岁的薛某系宁海人,在宁海强蛟开了一家饭店。2011年8月的一天,薛某和往常一样坐上一辆中型城乡中巴车从宁海去往强蛟。谁知,中巴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辆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薛某受伤并造成十级伤残。经鉴定,中巴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重型牵引车负次要责任。 为此,2012年9月,薛某将中巴车车主祝某和车辆运输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对此,两被告表示,对薛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愿意赔偿,但认为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而不应适用带有惩罚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庭审过程中,双方辩论激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旅客、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乘坐被告营运的客车,双方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接受客车运输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两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提供服务时造成旅客、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接受被告提供的客运服务过程中受伤致残,既可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可选择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对原告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祝某应赔偿薛某经济损失30余万元,车辆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照《侵权责任法》和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获赔金额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可以同时主张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根据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计算标准,原告造成十级伤残,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30674元(21779元/年×6)、残疾赔偿金130674元(21779元/年×6);而适用《侵权责任法》,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与前者不同,残疾赔偿金为34058×20×10%=68116元,且没有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该案中,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的赔偿金比适用《侵权责任法》多了19万余元。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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