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4-05-29 18:18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录入: 张颖 责任编辑: 张颖 稿源: 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网站 |
【背景色 】 【大 小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