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现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已育女儿年龄在14周岁以下,夫妇有生育能力,而自愿放弃生育的双农独女户,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村(居)或单位核实,镇乡(街道)计生办审核,县计生局发给《双农独女户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