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 凡离开户籍所在地跨镇乡(街道)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的女性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应当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办证程序如下:外出人员凭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交验。 外来育龄人员到我县30天内,应去村居流管员或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居或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其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误后,在证明查验栏内签名、盖章。每年查验一次。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做好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