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解答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4-06-20 17:56 |
1、《条例》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1998年9月22日的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条例》适用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3、哪种情况外出的人员不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跨国(境)的流动以及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4、需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 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5、《条例》对婚育证明的办证时间和凭证、办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对办证机构是如何要求的?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该办理婚育证明。 已婚育龄妇女办证凭证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办证凭证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办证机构是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婚育证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7、《条例》对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提交婚育证明的时间有何规定?对验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是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8、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有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3个月;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9、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政策有哪些?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10、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计划生育义务? (一)办理婚育证明; (二)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三)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11、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 (二)接受现居地组织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三)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12、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由什么机构出具? 应当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网上传输和邮寄。 13、流动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机构是什么? 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14、流动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15、《条例》对现居住地乡(镇、办)办理流动育龄夫妻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有哪些具体要求?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核查无误的,育龄 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16、出具婚育证明或其它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是否收取费用?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录入: 张颖 责任编辑: 张颖 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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