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
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广大干部工作责任心、事业心,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体系,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按照平时暗访、专项督查和年终考核等综合评定。
第三条 经考核评定,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且名列全县前3位的乡镇(街道),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对工作突出的党政领导、联村干部等给予奖励,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体措施有创新并在县级以上推广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创新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贡献奖。
第五条 县直有关单位未按职能要求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经考核评定,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经查实属工作不力原因造成的,对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或降职处理。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且位列全县后3位的乡镇(街道),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或降免职处理。
第七条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预警机制中,受到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要接受警示谈话。
第八条 在县级明查暗访和年度考核中,发现样本点出生漏瞒报的;在计生台帐上发现统计数据虚报、瞒报和漏报或篡改育龄妇女信息库数据的,给予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属临时聘用人员的予以解聘。
第九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职责不落实,孕情跟踪和随访服务不及时、不到位,孕环情检查中出现漏查、错查等现象,导致违法生育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对联片联村干部、计生办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达不到专项考核要求的,对该乡镇(街道)联村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规定,随意降低征收额度或虚开社会抚养费发票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的(包括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孕环检证、放环证、结扎证、禁忌症证明和征收证明等),给予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导致违法生育的,给予加重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中,发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现象的,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日常明查暗访和年度考核中,考核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问题、谎报成绩,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干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瞒报、漏报和虚报行为责任追溯时效为三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