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
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实 施 办 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浙委办〔2007〕27号),结合宁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责任人;各部门、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村(社区)及相关责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非法收养子女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当事人;子女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非法收养子女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党员干部。
二、具体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部门、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
3、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部门、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情况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6、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村(社区)“一票否决”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被“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
1、取消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2、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3、村(居)、社区的联系干部和联片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
4、取消或削减县财政年终专项补助经费。
(三)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非法收养子女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作以下处理:
1、自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
2、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四)党员干部其子女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非法收养子女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合格)等次,党员民主评议定为不合格;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
(五)企业法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其企业一年内不得享受县内相关优惠政策,取消当年“二十强”、“二十佳”企业评选资格。
三、保证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一票否决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坚决予以处理。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实施监控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年终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一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并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布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的信息网络;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否决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四)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切实把好评优评奖、晋升晋级等方面的前置审查关口。
(五)把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