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宁海县委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党〔2009〕3号)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奖励、扶助、优惠、优先“五位一体”的工作方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县依法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县当前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强烈、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符合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符合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有利于先进生育文化的建设与传播,有利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而我县现行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立足当前、循序渐进、合法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我县实际出发,通过制定系列奖励、优惠、优先、扶持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节育奖”
1、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一次性给予慰问金300元;未经乡镇(街道)计生办同意私自更换长效避孕措施的,应当收回慰问金。
2、对合法生育两个子女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一次性给予慰问金500元。
3、对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双女户,一次性给予慰问金2000元。
4、对自愿终止非意愿妊娠的育龄夫妻,流产的一次性补贴300元;引产的一次性补贴500元。夫妻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职工的除外。
(二)完善双农独女户奖励政策。对新领《双农独女户光荣证》的夫妻,县、镇两级给予的一次性奖励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县、镇各半,实行统筹)。持有《双农独女户光荣证》的夫妻,分配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时,其女儿应予以适当优惠;其女儿参加本县范围内组织的国有企业和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2分;其女儿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在初中升高中时可加10分等奖励和优惠继续按《宁海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宁政发〔2003〕45号)执行。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落实各自职责,扎扎实实予以推进。要探索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形成公正透明、权力制约、运转协调、全程监督的制度运行环境。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让广大群众了解各项利益导向政策,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形成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要统一宣传口径,把握舆论导向。
(三)做好制度衔接。要加强调配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同时,要继续稳定并落实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把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关爱女孩行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县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