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死亡之前曾在某诊所看过病 |
“非法行医”该当何罪?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4月15日 08:52:35 |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7日凌晨,获知一病人在宁海县某卫生室就诊后死亡,县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潘某某在宁海县某卫生室上班,该卫生室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当事人与负责人舒某某共同经营。2015年7月7日,县卫生计生局分别对负责人舒某某、病人丈夫张某某作了《询问笔录》,他们均确认当事人曾于2015年7月6日为病人王某某开展过诊疗活动,并收取诊疗费用70元,由该卫生室收入。以上事实证明当事人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非医师行医的持续时间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按为病人王某某诊疗时间开始计算,确定为少于一个月。 【处理结果】 经确认,当事人未取得任何行医资格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六)项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病人王某某诊疗后,病人24小时内去世,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诊疗活动直接造成病人王某某死亡,还有当事人在县卫生计生局取缔后,追踪检查时未发现再次行医现象,说明已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县卫生计生局已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2015年8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当天自觉履行缴纳罚款而结案。 (县卫生计生局供稿)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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