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心消费知多少?
-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9年03月15日 07: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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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宁海县消保委公开发布了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案情介绍和点评,希望广大消费者能从中得到启发,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出售过期食品
销售者“退一赔三”责任
2018年5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食品纠纷案件。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在某外卖平台使用实名认证注册账号向被告某商店购买2瓶饮料,支付价款7.6元,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日,保质期为9个月,系过期食品。经县市场监管局介入,被告某商店将过期产品下架,并提出赔偿原告300元的和解方案。但原告坚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每瓶1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某商店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外卖平台作为第三方销售平台,疏于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于2018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某商店退还货款7.6元,并赔偿1000元,同时赔偿原告因起诉而产生的费用1000元;2.判令被告某外卖平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确从被告某商店处购得两瓶过期饮料;原告要求被告某商店赔偿原告因起诉产生的费用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被告某外卖平台提出的订餐平台属于案外人的抗辩,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宁海县某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7.6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合计1007.6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县人民法院供稿)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一般应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涉案的饮料为过期食品,存在瑕疵,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某商店作为销售者有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和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义务,现被告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存在过错,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且赔偿一千元理由正当。原告要求被告某商店赔偿原告因起诉产生的费用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但是在本案的网上订餐平台软件中,被告某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地址及联系电话一应俱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