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心消费知多少?
-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9年03月15日 07: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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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到过期药品
消费者索赔获支持
2018年4月19日,消费者汪女士因其儿子上火,身体不适,到某药房买药。药房经营者在听取病人症状后推荐其购买了某品牌金银花露2瓶。汪女士称,当晚在服用部分该金银花露后,自己和儿子出现不同程度的反应,并于20日上午到医院就诊。后发现其购买的金银花露已过期,遂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经营者因违规将其他消费者购买的金银花露回收后未录入系统,导致养护不到位出现药品过期。因分歧较大,经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终达成协议,由药房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2500元。此外,县市场监管局已对该药房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供稿)
点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药房提供的金银花露为劣药,给消费者母子造成了人身伤害,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销售产品未告知
出现损害需担责
2018年5月下旬,王某等10余户养殖户相继从某水产养殖店购买水体修复剂6~16瓶不等,用于养殖塘水体修复。使用后,塘中青蟹在1、2天内陆续死亡。6月初,养殖户纷纷找到该水产养殖店要求赔偿。水产养殖店老板到各个养殖塘现场查看,并将相关照片发给生产厂家商量赔偿事宜。生产厂家表示产品在其他地方使用时均未出现异常,认为青蟹死亡非产品原因,不愿赔偿。水产养殖店先行赔偿5万元。数月后,相关养殖户围在水产养殖店向其索要赔偿,水产养殖店不愿意赔偿,导致发生纠纷。接投诉后,工作人员先后向养殖户、店主、厂家进行调查,并就该情况咨询海洋渔业局专家。经核查,该10余户养殖户塘中青蟹死亡主要是水体修复剂使用量不当导致,水产养殖店未严格按照厂家的标准向养殖户推荐,养殖户过量使用导致出现死蟹现象。经多次调解,各方达成一致。店主赔偿各养殖户累计10万余元,厂家免除店主1.6万元货款,养殖户承担部分损失。 (县消保委一市分会供稿)
点评:水产养殖店为增加水体修复剂销售量,误导养殖户增加使用剂量,水产养殖店应对养殖户承担赔偿责任。厂家未对经销商进行温度、溶解氧和水体修复剂使用剂量之间关系的相关培训,承担次要责任。养殖户未认真查看产品说明书,盲目根据店主介绍使用产品,应承担部分责任。
-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