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网站首页  >  宁海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宁海新闻

放心消费知多少?

聚焦2018年度宁海消费投诉十大案例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9年03月15日 07:50:36

  6、中介疏验房源信息

  顾客为避风险解约

  消费者叶某通过某中介购买房屋,当时,中介方告诉叶某,房主的房屋有八十多万元的银行抵押贷款。随后,叶某与房主签订了一份由该中介作为居间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叶某在支付首付款时,发现该房屋还有向个人抵押借款,二次贷又有一百多万元的借款。叶某认为房主及中介未如实告知房产信息,交易风险超出了其预期。于是立即停止支付首付,并以此为由提出终止交易,解除合同。后经调解,各方最终同意解除合同。  (县住建局供稿)

  点评:房产买卖交易涉及金额大,提前了解房源信息对房产买卖双方至关重要。房产中介方作为居间方,有义务保证向消费者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的房产信息,由于提供的信息不准或不真实,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理应支持。

  7、游泳馆水质不合格

  消保委帮忙来退卡

  2018年7月30日,县消保委西店分会接消费者史某的投诉,称其在某健身公司所开设的游泳馆办理了一张1500元的会员充值卡,但由于水质和客流量等问题,整个夏天过去后都未消费,要求退还卡内金额,该健身公司不同意,现请求帮助。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初步协调,该公司坚持不肯退还卡内金额,且认为消费者是自己反悔了不想游,并非游泳馆的原因。经调查,该游泳馆在该年度卫生局水质抽检中判定为不合格,且健身公司工作人员在对史先生推销游泳卡过程中,存在虚假和夸大宣传。经消保委西店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史某与该健身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退还消费者史某会员充值卡内的余额1192元。同时,县市场监管局启动了诉转案机制,对该健身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县消保委西店分会供稿)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的规定,游泳馆的水质不合格,应当认为是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的退款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