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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丢车谁之责 律师表示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3-10 09:33

  宁海新闻网讯 临时缴费停车,停车期间,车子遭窃。车主认为停车场管理者未尽到保管义务,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管理人员则认为,车主所交的钱是停车费而不是保管费,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没有道理赔偿车主损失。

  案件:

  车主王先生说,自己的车子停在某停车场过夜。隔天去看,车子却不翼而飞,虽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没有线索。随后,王先生与该停车场地的负责人进行了交涉,希望能获得相应赔偿,但对方称他们收的是场地使用费而非保管费,拒绝作出赔偿。

  王先生说,自己的车是货车,当天是到停车场旁边的一个市场进行卸货、配货。由于当天是星期六,配货的人少,到了晚上他仍然未能配好货,于是他把货车停在了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并支付了停放一整天的费用25元,对方给王先生出示了收据,随后王先生便到市场外的一家旅馆投宿。

  隔天上午,王先生到停车场内准备取车去配货时,发现货车竟不见了,他随后就到派出所报了案。

  争议:

  王先生认为,他支付了25元的停车费,停车场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给他一定的赔偿。他拿着当天的收据,与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涉,却索赔未果。

  停车场的负责人表示,停车场所收取的费用是场地使用费,而非保管费,因此不负责看管车辆,也不会作出赔偿。

  李经理还告诉记者,王先生停放车辆的时候没有为车辆安装防盗锁,车辆丢失应该是他疏忽大意的原因。王先生则解释说,自己每次来配货,都把车停放在这里,货车一般没有上防盗锁的习惯。自己既然交了钱,停车场就有义务帮自己看管好车辆。

  收了车主的钱,车辆却丢失了,停车场地的管理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观点:

  车子丢了,究竟是王先生的责任还是停车场的责任呢?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车主能否获得赔偿要根据双方所形成合同的性质而定。如果是保管合同,则场地所属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是场地租赁合同,场地所属方就不承担赔偿的责任。而判断合同性质,主要看票据记载和场地的性质。律师表示,一般有保安员的、收取费用的,都属于保管合同。因此,王先生的事情应属于保管合同,停车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还提醒,随着汽车越来越普及,关于汽车停车场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广大车主最好购置车辆盗抢险,以降低自身风险。一旦发现车辆被盗,要马上报警,争取抓获罪犯,增大找回车辆的几率。另外,在日常停车过程中,要养成索取车辆保管凭证的习惯,并注意保管好。如果发生车辆被盗事件,应积极与车辆停车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言生)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黄浓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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