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平日素有争吵。王某是个洗碗工,又时常外出打工不归。2011年8月,李某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为了孩子的抚养费争执不下。王某还表示,并无其他共同财产,仅有的财产便是村里能分到5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李某和女儿各自的5万元,李某已经领取,王某自己的5万元尚未领取。庭审第二日,李某便去了当地村委会代领了属于王某的补偿款。二日后,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王某每年应支付抚养费3600元至女儿成年。2011年12月,王某外出归来,才发现属于自己的补偿款已被李某领走,便向李某讨要,却未予归还,于是,王某将李某告上宁海法院桥头胡法庭,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
李某则表示,当时王某同意将该款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故才领取。然而,庭审中,王某却否认这一说法。此外,李某还表示,王某常年在外,如将钱款归还她,以后孩子抚养费拿不到怎么办。由于各自都不信任对方,李某担心王某不肯付抚养费,王某则担心李某把钱拿去花掉,各自不肯让步。考虑到现实情况,为更好兼顾审执,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两人同意将5万元中的4万元用于抵扣抚养费,李某则当场归还了剩下的1万元。
(言生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