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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记已婚 法院认为未婚
这个婚到底算结了没?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3-22 09:34

  妻子离家出走2年多,40多岁的宁海人李某心里也另有了人,如今,他想和别的女子结婚,却遭遇了许多问题。

  妻子是贵州人,当初和他一起来到宁海,1997年的时候,两人情投意合在村里办了酒席,此后,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第二年还有了孩子,却一直未曾办理婚姻登记。孩子日渐长大,该读小学了,两人这才想到户口的问题,于是,便去村里打了婚姻情况证明,报了户口,并在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上写了已婚。

  可是,近年来,两人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的时候,妻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了,至今未归,而李某也另外有了人,于是李某想和别人结婚。因为当初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结婚证,所以,李某就直接去了民政局登记,可是民政局一审核户口,发现登记着已婚,告诉李某必须先离婚,才能再登记结婚。

  前两日,李某来到宁海法院深甽法庭立案起诉要求离婚,深甽法庭立案人员审核后发现李某既未提供结婚证也未提供其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细细一问,这才知道缘由。

  法院告诉他,这样的情况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他根本就没结婚,无法起诉离婚;除非去补办结婚登记,再起诉离婚。听法官这么一解释,李某开始犯愁,现在找不到妻子,根本没法补办结婚登记,这婚是结也没法结,离也没法离。

  当然,关键还在于如今他想再婚,而户口簿上的登记是已婚,去派出所又被告知无权随意更改婚姻状况一栏,这就导致李某的婚姻状况出现事实与法律的不符,遭遇既无法申请“离婚”也无法要求“再婚”的双重尴尬。

  县法院法官表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之后有许多仅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而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他们在办理户口时也多将自己的婚姻状况一栏注明已婚。一旦遇到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当事人不得不面临拿什么凭证来更改户口婚姻状况一栏的问题。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关于此类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的无效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避免因未领取结婚证造成后续诸多不便,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是非常必要的。(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赵银芝)

录入: 童燕萍   责任编辑: 童燕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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