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消费维权进行到底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03月13日 08:47:34 |
2014年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旅客酒店摔倒致残 投诉调解终获赔偿 2013年7月11日,安徽消费者崔某入住我县城区某酒店,在房间卫生间内不慎滑倒,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崔某委托朋友葛某到宁海消保委进行代理投诉,希望帮其维权。 2014年1月9日,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双方进行了调解。葛某表示崔某是由于酒店没有做好相应防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摔伤,要求酒店承担各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酒店方面则表示酒店卫生间配备了防滑垫及洗澡地巾,并标注有明显的防滑标志,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双方各执一词。后经多次约谈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酒店一次性补偿给崔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5万元。 点评: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酒店对入住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防滑设施效果较差,故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而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应具有自我安全意识,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供稿) 儿童公园游玩受伤 获赔仍需吸取教训 2015年1月30日,王某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2014年国庆长假期间,在我县某公园游玩时带小孩乘坐观光缆车,在乘坐过程中发生小孩坠地,导致头部受伤。该家长认为观光缆车车门未关严,运行过程中自动打开,致使小孩从车上坠落,现要求经营者给予诊疗及相关赔偿。 接到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及时展开详细调查。在双方协商调解阶段,受伤儿童家长王某坚持认为花篮式观光缆车在运行时门锁未关闭,而观光缆车经营者则认为小孩乘坐时有家长陪伴,发生该事故是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后经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就小孩诊疗及相关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 点评: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大型游乐设施经营者要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确保设备完备、安全运行;同时也提醒各位家长在带您孩子游乐的同时,要担负起监护职责,注意保护好孩子的安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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