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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09月18日 08:44:52

  工伤赔偿篇

  案情简介:

  40岁的毛民是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0月进入液压车间从事操作工。2014年1月15日,毛民在操作液压机时,压伤了左手大拇指,在医院接受了10天的治疗。出院后,毛民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拒绝。

  毛民与公司协商不成,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仔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发现毛民的工资平时是公司每月打至毛民卡中,于是告知毛民将银行卡的代发工资记录提供至县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科,员工凭此记录可单方面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县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科因证据不足驳回了毛民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奈之下,毛民再次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再次仔细询问了毛民工作及受伤情况。承办此案的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告诉记者,因毛民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予配合,单方申请工伤认定又因证据不足驳回,维权的有效方式只能是申请劳动仲裁。“首先是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申请认定工伤及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才可请求相关赔偿。这个维权之路若要按程序走完,起码需要两三年。”

  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承办人先书写好劳动仲裁申请书,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毛民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接下来几日里,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对方公司,明确告知:根据毛民每个月银行卡打发工资的记录,是完全可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走仲裁程序,毛民胜诉是肯定的。随后工伤认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都是水到渠成之事,到最后公司还是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再则,毛民为其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这种行为亦是要承担相关责任。作为公司的员工,毛民是一位外来务工人员,在公司上班已有半年之久,年龄尚轻,大拇指的伤残对毛民的人生和往后的就业势必产生不良影响,建议公司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圆满处理。

  经承办人的不懈努力,公司负责人蒋某最终答应愿意协调此事。承办人随即带领毛民去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了咨询,结论是按毛民伤情应鉴定为七级伤残。

  承办结果:

  2014年3月17日,承办人与毛民一同前往公司,公司负责人蒋某出面与承办人调解。根据毛民平均工资3000元每月计算,七级伤残的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已领取的2000元生活费,尚应赔偿110800元。

  公司负责人蒋某认为因毛民在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时候,请假回家,未能及时缴纳工伤保险,毛民也存在过错,由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合理,希望能够减低赔偿数额。在承办人的多次调解下,最终毛民愿意接受对方赔偿83000元,并于2014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的方案。当即,承办人为双方拟好工伤赔偿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

  2014年4月2日,毛民打来电话告诉承办人,他的钱已经全额拿到了,现在打算回老家继续休养。

  简要点评: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关键证据欠缺的典型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办理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维权的证据。一开始,援助中心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案由接受该案,虽然过程比较漫长,但也是当时证据缺失之下的无奈之举。在案件处理上,承办人选择非诉调解这一快速结案的方式,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的原则,大大节约了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率。

  与此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如此一来,在发生工伤时,维权效率将更高,维权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李乔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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