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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11月09日 13:57:02

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农产品销售

  以下5种情形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即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其它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费者权利

  生产、销售本法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本法规定不得销售农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法律责任

  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本法规

录入: 李乔   责任编辑: 李乔   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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