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要调整了 |
最低和最高月缴存基数分别提高180元和2300元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6月27日 08:48:35 |
记者赵燕 一年一度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时候到了。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以下简称宁海分中心)了解到,下月起,宁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和上限都将不同程度提高,顶格缴存的单位,职工月公积金支出将增276元。 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在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 7月1日开始,我县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153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8615元的,按28615元计缴。 记者了解到,上一年度,宁海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设定为1350元-26315元。也就是说,下月起,最低和最高月缴存基数将分别提高180元和2300元。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于经营困难单位,本次调整方案也在暂缓缴存方面作出了倾斜。上一年度,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经营困难单位,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上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单位,也可以在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再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过,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宁海分中心审核,并报县房委办批准。 此外,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宁海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符合条件需要继续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宁海分中心在此也提醒各单位,未按时到宁海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并且缴存基数不符合今年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宁海分中心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即低于下限的一律调整至下限的缴存比例、基数,超过上限的一律调整到上限的比例、基数。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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