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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党发〔 2008 〕13 号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2月29日)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3-29 14:34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带动农业“双增”,根据市县有关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到2010年,实现农业增加值年均递增4%以上,达到22亿元,其中海洋渔业增加值年均递增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递增10%以上,力争达到1.2万元。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达25亿元,年均增长8%,初步建成农产品加工基地和集聚区,农产品加工率达到50%以上。实现年销售收入超3亿元农业龙头企业1家,超1亿元5家,超5000万元8家。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120家,其中示范性合作社10家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联结农户6万户,带动基地10万亩以上。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牌产品。培育年销售本地农产品在1000万元以上购销组织或大户30家以上,其中5000万元以上5家。加快50万亩生态公益林、东海岸10万亩绿色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加快三门湾百里20万亩生态型海水养殖带建设。

  二、大力发展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

  按照“十一五”农业产业布局规划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着力构建西部生态农业区、中北部都市农业区和东南部现代农业区三大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带,着力提升种植业、林特业、畜牧业和海洋渔业四大主导产业发展优势。努力做到生产规模化、经营企业化、品牌效益化和产品特色化,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

  (一)大力实施海洋渔业升级增效工程。加快养殖水域流转和池塘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养殖示范基地和品牌战略,加快海洋渔业主导产业培育,加大水产品加工流通业扶持力度,继续加强渔业资源与海洋环境保护,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健全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养殖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到2010年,县财政继续每年安排5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规模化生产、集约化养殖技术、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建设。

  (二)重点扶持和培育优势特色农产品。到2010年,县财政继续每年安排500万元,加快茶叶、土鸡、西瓜、无公害蔬菜、竹笋、柑桔、枇杷七大主导农产品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培育杨梅、生猪及禽蛋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势特色农产品。重点支持农业标准化体系、质量安全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扶持农产品深加工和新产品开发,种子种苗工程,新技术引进推广,品牌创建和市场开拓等,使主导产品尽快形成规模,发挥带动效益。

  三、切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三)继续做好农业龙头企业动态评定和奖励。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农业产业化,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转移农村劳动力,带动农民增收,更新农民观念、培养新型农民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加工或收购本地农产品数量占企业销售或加工总量70%以上的或收购本地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中,按照企业类型、企业效益、企业信用、企业竞争力和企业规模、带动能力、服务功能等条件依次评定25家农业龙头企业、5家流通型农业龙头企业和5家成长型农业企业,并实施一年一次的动态评定。对保持或新增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对保持或新增成长型农业企业每家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晋升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继续实施农业龙头企业星级评定和奖励。在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中继续实施一年一次的星级企业动态评定和奖励。星级企业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对被评定为星级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每上升一个级别,实行补差奖励。对保持原星级或退出后重新进入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对已被评定为五星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含税)达到2亿、3亿、5亿及以上的,每年每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五)继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农业龙头企业要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改进加工工艺,不断提高农产品吸纳能力、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积极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组建农业研发机构,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到2010年,县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技术改造补助条件的,按企业当年设备实际投资总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2%补助(其中市财政9%、县财政3%),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含享受县级农业龙头政策企业)给予6%补助,成长型企业给予3%补助。未达到本级补助条件的,允许享受下级补助标准。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享受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和品牌创建工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加快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的标准化建设,逐步推行ISO系列、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贯彻执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通过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加速推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争创各级名牌,不断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六)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鼓励制订农产品质量标准,大力推行生产、加工标准化。

  1、对新创建的企业质量标准体系且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新创建的企业加工标准,经县标准管理机关备案通过的,每品种(系列)给予一次性0.2万元补助。

  2、对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起草的企业,在标准发布后视项目,县级标准每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市级每件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国家级以上标准每件给予一次性2—30万元补助。

  3、对新通过QS、ISO9000、ISO14000 、HACCP系列认证及新通过原产地标志、良好规范、第三方等其他认证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4、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不包括列入市级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七)积极实施农业品牌创建工程。加强优势农产品的品牌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农产品证明商标和原产地标识,鼓励申报国家、省、市级知名商号。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名牌、名牌农产品及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获得市名牌、知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2、新获得无行政区域名称的给予一次性12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3、对企业在国内获准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0.2万元补助,在境外获准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0.5万元补助。对大宗农产品注册集体证明商标并有组织地按标准联合使用商标的,对注册单位给予每件1万元补助。

  4、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每只产品给予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每只产品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五、鼓励开拓农产品市场

  (八)鼓励发展超市、专卖等现代营销模式。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组织和购销大户将本县农产品打入省会城市超市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每进一家超市或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鼓励农业企业在省会城市开设农产品专卖店或到超市设专柜,对专卖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超市专柜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且带动本县农产品加工企业10家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九)继续实施优秀农产品购销大户(或组织)评选和奖励。根据全县主导产业分布和区域情况,每年评选10—20个优秀农产品购销大户(或组织),对评选出的优秀购销大户(或组织)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十)鼓励拓展农产品市场。进一步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支持参加网上农博会和农民信箱农博会。对参加县级以上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交易会、农博会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内每个摊位给予0.3万元补助、省外每个摊位给予0.5万元补助(统一安排参展摊位的,不再另行给予摊位补助),国外参展的享受市级以上补助政策。对参加菜篮子商品展示展销会、连锁超市采购会的,由相关组织部门另行制订补助和奖励办法。

  六、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按照“发展、规范、整合、提高”的原则,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10年,县财政每年安排80—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和产品安全化等方面的扶持。

  (十二)鼓励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1、在新注册且规范运作1年以上的合作社中,每年认定20家县级及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2、每年组织评选3—5家县级示范性合作社,对被评为县级示范性合作社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和8万元的配套奖励。

  (十三)实行项目扶持,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对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进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应用技术,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品牌创建及市场开拓等方面项目,每年择优选取1—2个项目予以扶持,每个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支持。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确认,现职农技人员可以在本县范围内离岗参加示范性合作社或组建合作社,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在职同类人员享受。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按照县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纳入人才开发管理体系,2年内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联企业、联基地、联大户制度,优先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推广。

  (十五)落实税收和用地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税务机关有关涉农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或销售非社员生产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所需的生产管理、农产品收购及初加工等临时性用地,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七、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和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

  (十六)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和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县财政继续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用于现代农业和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按照设施配套化、产业集聚化、生产机械化、产品无害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建设东海岸10万亩绿色农产品示范园区、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三门湾百里20万亩生态型海水养殖带和宁东农产品加工园区,力争农产品加工值增长15%,基本实现“高技术、高品质、高效益、外向型”的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格局。县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市级特色农业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和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力争到2010年全县建成市级特色农业产业基地15个以上,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3个以上。

  八、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稳步推进发展保障体系建设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季节性收购资金,有关金融单位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业、农户的支持力度,允许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到2010年,县财政每年增加100万元资金用于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资本金,提高农业担保抗风险能力。

  (十八)加快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推广,推进种业基地建设,培育种子种苗企业,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优新良种的引进、选育和推广。

  (十九)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政府推动加共保经营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8年试点品种为达到一定规模的水稻、土鸡等,原则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做到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以上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试点时间为3年。

  (二十)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土地流转。县财政继续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改善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扶持流转服务组织、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力争到2010年,耕地林地流转总面积达到35万亩,规模养殖100亩以上占养殖总面积的60%以上,规模经营的新型农民6000户。

  (二十一)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融资体系,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农业综合开发要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吸纳社会资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组建投资多元、利益联结紧密的企业。

  九、其它

  农业龙头企业及星级评定、购销大户(或组织)评选、企业技改补助、规范化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等评选评定办法及其他相关补助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除本意见明确规定外,同一企业、合作社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就高兑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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