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完善宁海县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办法 |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3-29 14:35 |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扶持对象 宁海县成长型农业企业、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本县区域 围内实施的设备改造(包括蔬菜加工腌渍设施);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建设的环保项目(含建土)和检测设备、节能、动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在其直接兴办基地的流转土地上进行的钢管大棚、育苗温室等设施投入;柑桔专业合作社或收购大户为扩大鲜果销售,购置柑桔大型选果机、分级机、保鲜冷藏等机械设备,除农机补助外的设备投入,享受成长型农业企业技改扶持政策。 (二)扶持条件 列入技改项目扶持范围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和技改年度实施计划; 2、有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信用; 3、对带动本县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推动县域内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4、申报技改补助的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当年设备投资成长型农业企业不低于50万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5、农业龙头企业在其直接兴办基地的流转土地上进行的钢管大棚、育苗温室等设施投入和环保项目、检测设备、节能、动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上。 二、补助比例 对列入计划的技改项目,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2%补助(其中市财政9%、县财政3%),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含享受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政策企业)给予6%补助,成长型农业企业给予3%补助。对未达市级补助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允许享受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补助政策,对未达县级补助条件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允许享受成长型农业企业补助政策。 三、项目申报 (一)农业龙头企业计划实施的技改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和成长型农业企业填报《宁海县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申报表》一式二份,于每年3月、6月底前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经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与县财政审核同意后,签订《宁海县农业龙头企业技改管理责任书》。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填报《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申报表》一式四份,于每年1月底前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县财政初审后统一汇总上报市级技改管理部门,市级技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列入年度市级技改扶持计划项目的企业,签订《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管理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调整、变更计划的(指建设内容和设备数量的调整)应在技改项目补助申请前及时申报调整,申报调整按原申报渠道报批,期限为每年6月底前。 (四)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县经发局备案,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报市级技改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技改项目补助实行最高限额和建设周期制度。单个技改项目享受市级补助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享受县级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单个技改项目设备投资不足100万元,列入县成长型企业技改项目。企业技改项目建设期限一般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 四、项目管理 经审核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改项目,实行项目动态管理。项目实行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项目实施月表进度,于每月底前上报本月进度及下月计划。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县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不定期抽验,重点检查设备实际到位情况,并在企业上报月进度表上签署检查意见,作为年度审核及考核依据。 五、项目审核 (一)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设备投资”是指添置、购买具有一定技术或工艺的生产加工设备、各类检测设备、节能和环保设备,与生产有关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运输车辆、冷库等设备。轿车、办公用设备等非生产设备及一些低值易耗品或自购材料通过简单加工增加企业固定资产不能计入技改“设备投资”。 (二)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中“环保设施建设”是指用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环保设施建设投入如污水处理工程、垃圾装运处理设施、污水排放管道等,环保设施投入视同“设备投资”。环保设施建设的土建投入要求列入技改补助的须提交农林和环保部门认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实绩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农业龙头企业须填写《宁海县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补助申请表》和《宁海县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明细表》一式二份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由县财政局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审核后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列入市级技改项目的企业须填报《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补助申请表》和《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明细表》一式四份,由县财政局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初审后报请市级技改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复审。县经发局工业技改补助资金中用于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补助资金部分,由县经发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四)农业龙头企业技改初审核按照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账面数(账面数必须与实物相符)进行。企业在提交申请表和投资明细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农业龙头企业技改管理责任书; 2、项目计划调整表、会计帐册和凭证; 3、主要设备的购货合同和货物清单(如是进口设备的,需提供货物报关单、提单和汇款单); 4、环保土建工程的预(决)算书和建筑业发票; 5、农业龙头企业在其直接兴办基地的流转土地上进行钢管大棚、育苗温室等设施投入的购货(安装)合同及土地流转租赁合同。 (五)农业企业技改项目补助审核,有下列情况的设备投资不予以确认和补助: 1、所申报投资未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支付凭证; 2、未提供设备购置合同协议书或实际设备与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等不相符的或发票出票单位与合同协议书签订单位不一致的; 3、所申报的投资违反财务规定使用现金支付; 4、所申报项目已享受财政性项目补助政策; 5、未签订农业龙头企业技改管理责任书及未按所签责任书建设计划实施的。 6、年度实施计划完成不足50%。 7、县级农业龙头企业项目当年实际支付设备投资资金不足70%的(不含设备购置协议规定未到支付期限的设备质保金)。 8、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月进度表、补助申请表、设备投资明细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 (六)技改项目单位须按时向县产业化办公室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季度报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须按时向市级技改管理部门报送季度报表。列入技改项目单位均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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