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宁海”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4-18 09:36 |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进“森林宁海”建设,规范“森林宁海”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号)规定,结合宁海大森林建设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宁海”建设资金纳入年度县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平原镇村绿化,小流域、河道及乡村道路两边的林带建设,生态公益林和迹地更新造林,沿海防护林泥质、岩质基干林带造林,森林经营的中幼林抚育及古树名木保护,珍贵树种造林,林业观光园建设,林特经济林发展补助,“森林宁海”建设规划编制、设计及宣传工作,考核及绿化管护专业队伍建设等。各乡镇(街道)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宁海大森林建设项目,今后五年同等额度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条“森林宁海”建设绿化资金除县财政列入预算外,乡镇(街道)及项目实施村给予配套,同时采用社会绿化基金会的形式筹措,专项用于绿化项目。 第四条 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森林城镇与森林村庄补助。森林城镇经验收合格,按创建乡镇总工程量(不包括政策处理)的60%给予补助,森林村庄经验收合格,按总工程量(不包括政策处理)的60%给予补助(与新农村建设等多项目实施的村镇按40%补助),森林城镇最高补助为每个150万元,森林村庄最高补助为每个50万元; (二)乡村道路两侧各种植二行以上乔木的,经验收合格,单侧每公里补助2万元; (三)河道林带建设按标准折算成面积,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500元; (四)生态公益林、迹地更新、岩质基干林带造林,每亩种植120株以上,每亩补助500元,泥质基干林带造林按工程预算和招标标准给予补助。每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珍贵树种造林要求采用二年以上实生苗造林,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000元; (六)林业休闲观光园(苗圃基地)经验收合格,按工程量的60%给予补助,每个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生态公墓经验收合格每座补助2万元; (八)村庄内的经济林种植补助列入森林村庄补助范围,村庄外宜发展经济林的地块,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新增发展的经济林按种植苗木的成本额每亩补助200—500元(不实行重复补助,按高一级标准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订); (九)城区绿化、县级以上公路绿化资金由建设局与交通局另行安排; 乡镇(街道)绿化管护队伍建设根据绿化总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城区绿化、县级以上道路绿化、矿山绿化、生态公益林补偿等项目所需资金按原资金管理渠道列入项目预算。已列入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商业性开发项目及企事业单位绿化不列入县财政补助范围。规划、宣传及考核经费由县大森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按实使用。 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平原绿化工程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款程序为:县大森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立项批复,绿化工程招投标资料和审计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预算出每个项目的可补助金额,拨付20%;第二次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县大森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拨给预算可补助金额的50%;工程项目审计合格后拨付20%;其余10%作为绿化养护期质量保证金。 不实行项目管理的平原绿化工程,经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合格后上报,由宁海大森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认定后按标准一次性拨付。 山地珍贵树种造林,生态公益林造林,迹地更新造林,岩质基干林带造林,泥质基干林带造林,中幼林抚育、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按农林局下发的文件执行。每年十二月之前经市林业局、县农林局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上述项目资金由县农林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由各乡镇(街道)按实际项目支出补助到实施单位或村。 第六条 各部门、乡镇(街道)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并在基金建设专户中单独设立宁海大森林项目进行核算,严肃财政纪律,专款专用,保证项目资金足额到位。各实施单位要用好项目资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如违反财政纪律,扣除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大森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录入: 张绍强 责任编辑: 张绍强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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