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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的到底是利息还是本金?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7-07 08:58

  宁海新闻网讯  2006年,林某分两次向王某借款共计9万元,约定利息3%,并出具借条,借款后,林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共向王某支付近15万元。2010年,王某将林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对此,林某则表示,已于2006年至2009年间向王某还清借款及利息。王某则表示,林某归还的仅是利息,而非本金,故要求林某立即归还本金及之后的利息。为此,双方争论不休。

  近日,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对于王某起诉前,林某已经按约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予干涉;对于起诉之后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予以计算,超过部分利息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林某借款至起诉之日共需支付利息10万余元,而林某已经支付了近15万元,故对其超过应付利息的4万元应视为归还9万元的借款的本金,林某尚欠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应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

录入: 罗孙志   责任编辑: 黄浓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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