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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9-20 15:49

    四、产权管理

  第九条 产权登记。房屋销售合同中附注上市转让和使用管理限制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加注“人才公寓”字样。购买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可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人才公寓满5年,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条 房屋转让。购买人才公寓住房满5年,可以转让。购买人才公寓住房5年内,不得擅自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住房,或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宁海的,可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按普通商品房交易规定处理,或者由有关部门按原价收回,并且今后不再受理该人购买人才公寓的申请。土地收益等价款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售房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县政府对人才公寓不单独实行物业管理,购房者应遵守小区业主委员会和选聘的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违规责任。对弄虚作假取得人才公寓住房的,所购住房予以收回;所在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取消政府对该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人才公寓起步价是指宁海城区人才公寓的基准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县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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