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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模具学徒到执业律师
——记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四海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4-01-06 08:46

  “读书不会输”是郑四海一直信奉的理念。他很欣赏曾国藩的一句话:士人读书,第一要有志,第二要有识,第三要有恒。有志则断不甘为下流;有识则知学问无尽,不敢以一得自足,如河伯之观海,如井蛙之窥天,皆无识者也;有恒则断无不成之事。此三者缺一不可。

  1999年,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年仅19岁的郑四海便去广东吴川做模具学徒。当时做学徒劳动强度很大,工资是100元一个月。凭着农村孩子的韧劲,他比一起的师兄弟干得出色。自2000年起,郑四海先后在江苏武进、慈溪崇寿等地开模具加工店,由于年轻缺乏经验,加上个性内向、不擅交际,生意都以失败告终。回到宁海后,郑四海又做了两年多的车间工人。2003年,他辞职开始了自考之路。由于勤奋和努力,法律大专的14门自考课程,他一次性全部通过。

  2005年4月,郑四海来到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助理,开始有机会接触各式各样的民事、刑事案件。工作期间,他又开始自考法律本科。2007年,他又一次性通过法律本科的17门自考课程。自考培养了他对法律的浓厚兴趣,也培养了他好学、善学、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等能力。2008年,经过十个月的艰辛备战,郑四海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后,郑四海一直秉承律师的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兢兢业业,经办过大量的刑事、民商案件。

  2011年9月的一天,某当事人辗转找到郑律师,因其家属Y某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某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希望委托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郑四海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的信息,初步判断Y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郑四海及时向侦查机关寄送律师意见书:认为依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Y某与同案犯并无盗伐林木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Y某并未实施过盗伐林木的犯罪实行行为;且没有非法占有林木的主观故意,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嗣后,公安侦查机关于2011年10月作出了对嫌疑人Y某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于2012年10月解除对嫌疑人Y某的取保候审,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书。

  谈到什么是优秀律师的问题,郑四海认为:一个真正优秀的律师除了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外,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真正的律师应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困,决不奴颜婢膝。应该坚持真诚的本色忠贞不渝,坚持纯正的信念勇往无畏。无愧于自我,无愧于社会。

  人在律途,郑四海表示:累并快乐着!

  (记者阿门)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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