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死亡丧葬补助4500元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4-03-26 08:55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黄浓珍通讯员卢崇利孔颖)记者日前从县人力社保局获悉,我县将依据市有关规定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丧葬抚恤待遇。 根据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一改过去只有退休、退职人员及缴费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明确企业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标准为: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5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同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原有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中列支。 另外,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活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小集体企业移交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500元,抚恤金统一标准为10000元。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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