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经营不足1年个税政策明确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4-05-12 08:52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周韵健通讯员张翠芳陈琳)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计税方法。 根据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已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的情形,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现在该政策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另外,公告规定的算法一般适用较低税率计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征纳双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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