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一年的汽车被撞 能否索赔“车辆贬值费”?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4-06-18 08:46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林铃通讯员金萍于珊婉)货车停在斜坡上,竟溜坡下滑撞了其他车子。事后,货车被认定全责,双方却因被撞车辆仅使用一年,是否能索赔“车辆贬值费”而产生不同意见。近日,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货车驾驶员是33岁的河南人竺某,驾龄5年,常年在河南与浙江之间运货。2014年2月,竺某像往常一样从河南装好货出发。凌晨2点,货车行驶至宁海境内,因长时间驾驶,竺某觉得有些疲惫,于是将货车停在一条水泥路上,自己就在车上休息。正睡得香沉,“砰”的一声撞击,把竺某从梦中惊醒。原来,竺某停放货车的水泥路有点小坡度,导致货车下滑溜坡,撞上了同样停放在坡上的王某的小轿车。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竺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2014年5月,王某将竺某所在的运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费4万余元、车辆贬值费1万余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5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车辆贬值费”产生了较大的争议。王某认为,他的小轿车因为被撞击而进行了大面积的修理,许多零部件也进行了更换,直接影响了该车的残余价值,降低了日后作为二手车买卖的价格。 承办法官认为,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以考虑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经承办法官调解,王某放弃了车辆贬值费的赔偿,而竺某所属的运输公司共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4万余元。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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