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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费维权进行到底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03月13日 08:47:34

  医疗机构管理不善  销售过期药品受罚

  2014年9月12日,陈女士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丈夫在城区某民营医院就医,在服用医生配给的西药后出现身体其他不适,查看药品说明书发现西药的有效期为2014.3.24,药品已经过期,于是投诉要求处理。接到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检查,查扣了过期药品,对销售过期药品行为及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医院对当事人进行相关药物退赔和医疗补偿等共计3000元。

  点评: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禁止生产、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民营医院配给病人过期药品服用,应当承担相关药物退赔和补偿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装修定制无合同  发生纠纷很纠结

  2014年11月15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章某投诉,称其因家庭房子装修,在城区某建材市场一木材装饰商家订购一批木门,对木门的材质和颜色等进行了约定。但木门定做完成后,商家已进行了安装,经消费者检查发现安装的木门没有按照当初约定的要求做,木门不是约定的实木,而是复合木贴面的材料,木门的颜色也不符合约定要求,双方争执未果,消费者遂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助。接到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调查,由于双方没有事先签订合同(协议),只是口头约定,细节并不明确。为此,只能以实样与价位为基础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谅解,商家拆回已安装的木门,对拆除时造成的装修破坏及延误的时间等进行了5000元的补偿。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并依法履行合同。本案中,商家没有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要求定制商品,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建议对涉及金额大、内容复杂的消费,消费者和商家应进行明确、详尽的约定,一定要以书面合同(协议)形式明确各项要求和违约责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新型肥料说明不清酿祸  农户投诉维权挽回损失

  2014年12月下旬,县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分别接到越溪乡番茄种植户胡某与长街镇蚕豆种植户葛某的投诉,称所种植的大棚番茄、露地蚕豆出现部分植株死亡现象。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发现两种作物均出现叶片枯焦等明显的肥害症状,进一步了解发现,两种植户均使用过安徽X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X新型肥料。经浙江大学多位技术专家的鉴定意见,认为上述两种植户所投诉的大棚番茄、露地蚕豆肥害症状为土壤亚硝酸气体释放所致。而该新功能性肥料并没有在包装袋或标签上明确标明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表明产品存在缺陷,排除了种植户使用方法不当的责任,最终认定该新型肥料生产企业在此次肥害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经多次调解,最终由生产厂家向两种植户共赔付经济损失92000元。

  点评: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安徽X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X新型肥料为新功能性产品,却未在包装袋或标签上明确标明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造成了种植户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县农林局供稿)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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