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消费维权进行到底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03月13日 08:47:34 |
交通事故致客伤残 运输单位依责赔偿 2014年11月4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3月20日,原告孙某乘坐被告我县某公路运输公司所属的浙BEXXX6号大型普通客车去杭州。1时16分许,车辆行驶至杭州湾环线高速公路某处发生车祸,造成原告孙某等多人受伤。事后,孙某经抢救治疗共住院40天。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浙BEXXX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果。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县法院起诉。 县法院经审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孙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5万余元。 点评:本案中原告购票乘坐被告客车,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原告在接受被告客运服务过程中受伤致残,享有按侵权责任法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原告选择《消法》规定取得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损害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县法院供稿) 除草剂使用不当引药害 商家未尽告知义务担责 2014年6月9日,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反映我县长街镇两户棉农林某和葛某因使用某农资公司销售的X除草剂造成药害的事故。工作人员到田间察看,发现两户棉农使用X除草剂所种植的180亩棉花药害症状明显。经市、县棉花技术专家现场鉴定认为,棉花药害与除草剂使用不当有直接关系。虽经积极补救,但估计减产损失为10%-20%。经了解,发现该X除草剂有着严格的使用时期,此次生产事故系该X除草剂使用过早引起。经调查,销售商在推荐使用时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也未考虑到使用者的技术素质和使用习惯,应负主要责任;而棉农擅自增加另一种除草剂,相应增加了药剂浓度,加重了药害程度,应负相应责任。经对双方调解,经销商补偿棉农经济损失45000元。 点评: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该农资公司销售时未向消费者清楚说明X除草剂的使用时期,造成了两户棉农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县农林局供稿)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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