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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09月18日 08:44:52 |
未成年人犯罪篇 案情简介: 小金,1997年2月出生。小金与小王是邻村的同学,平时经常一起玩耍。某天,因为一台游戏机(该游戏机系小金所有)的事情发生争吵,双方相持不下,该游戏机被小王损毁。后来小王口头上答应赔偿,但一直没有履行,为此小金耿耿于怀。2014年2月的一天中午,小金通过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小王的家里,偷了500元现金。案发后,小金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小金家属积极退赔500元。 承办过程: 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县公安局关于小金涉嫌盗窃一案的通知辩护后,指派具有丰富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的叶律师承办此案。在会见中,叶律师询问小金为何会实施该盗窃行为,小金回复说因为小王把他的游戏机砸坏了,当时小王答应赔偿,但迟迟没有履行,因而郁郁难平,实施了该行为。因为游戏机要500多元钱,所以偷了500元现金。 本案中有一个情节非常不利于小金,那就是入户盗窃。那么该案件是否可以不起诉呢?为此,叶律师特意去小金所在的村里走访,发现小金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一直与父亲生活在一起,性格较为孤僻,但是为人诚实,村里人对他印象不错。如果小金因为此事判刑,村里愿意为其落实帮教措施。至此,叶律师首先为小金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获得批准。随后,叶律师在小金及其家属的陪同下到被害人家里,取得了小王家人的谅解,小王的父亲当场出具谅解书。材料搜集完毕后,叶律师马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大致如下:1、小金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小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小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4、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小金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比较纯粹,以及小金的成长过程和家庭情况都比较特殊等。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认为本案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承办结果: 经过努力,叶律师提出的不起诉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小金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小金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对自己不懂法导致的严重后果深感惭愧,表示要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简要点评: 犯罪年龄低龄化,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这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就是离婚家庭的孩子得不到足够的关爱和重视,由于涉世未深和对法律的学习不够,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本案中,小金的一句“我只是拿回了我游戏机等价的财物”,深深触动了叶律师的心。从这点可以看出,小金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因此,在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时社会各界都应该深思原因,以及入狱服刑后对他们一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同时落实好社会帮教措施,让失足少年有人管、有人教,尽力避免因年少无知带来终身遗憾。 (以上故事中的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李乔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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