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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十)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6月07日 10:12:47

  64.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5.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66.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录入: 袁银泽   责任编辑: 袁银泽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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