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没有当月发放合理吗 |
相关部门:具体发放时间无强制要求,试用期也可享受高温福利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8月09日 09:12:44 |
记者曹维燕通讯员葛一凡 炎炎烈日,室外热度爆表。近来,不少市民对夏日专属福利——高温补贴也格外关心。有市民向记者咨询,单位的高温补贴不是当月发放的,这样合理吗?对此,记者联系了县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高温补贴应何时发放?记者从县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目前我县对高温补贴当月发放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鉴于各企业实际情况不同,企业或单位可将本月的高温补贴计入本月或下月的工资进行发放,也可将高温补贴一次性集中发放。简单地说只要在今年发了,就合乎规定。 那么我县今年补贴标准如何?按照浙人社发(2014)94号文件,今年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同时,高温费需纳入工资总额并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 而对于刚入职的新人,也应享有夏日福利,试用期也不例外。出现以下情况要停止户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补贴,或在高温工作环境中没有给员工采取相关的降温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可向县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电话65597793。 |
录入: 袁银泽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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