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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钱伤感情?
你会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吗?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11月08日 07:59:04

  案例(一):共同按揭的房产如何分割?

  近日,李某起诉离婚,其妻子王某也同意离婚,但王某却提出房子现在升值了,对于增值的部分她应该有权分得,并申请法院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一直协商不下,要求法院直接判决。

  上述案例很有典型性。近年来,年轻人结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婚房”,不少人一旦具备一定经济能力,会在婚前以个人名义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房屋登记在购房者个人名下。但是由于房屋的还贷时间较长,常会出现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情形,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房产的处理也是首先面临的问题。加上房价时有上涨,双方会因分割方案协商不下而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任法官分析说,在离婚案件中,像王某这样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在不考虑特殊因素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剩余的贷款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而补偿给另一方的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由此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分割到的增值部分也就越多。那些想通过“闪婚”“闪离”,期待靠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占有他人婚前财产来获得自己离婚后的生活保障的想法,并不现实。

  案例(二):离婚时如何防止财产被转移?

  几个月前,何某和尹某因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丈夫尹某名下的财产众多,除了房产、存款外还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一直协商不下,于是妻子何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担心尹某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担心尹某抛售股票,使其分配不到相应利益,于是申请法院对尹某名下的股票等财产进行冻结。最后该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就房产、存款、股票的分配达成了协议。

  【法官说法】

  任法官说,在离婚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屡见不鲜,但在该案中,承办法官也明确向当事人说明,股票可以冻结不进行交易,但市场千变万化,万一股票下跌是存在巨大风险的。但何某还是执意要申请冻结,所以法院最终办理了保全手续。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所以,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不要心存侥幸。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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